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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延安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公章管理和使用规定

    发布时间:2025-08-14   浏览次数:

    为加强我院各类公章的使用管理,保证公章使用的合法性和严肃性,更好地维护我院利益,特制定本规定。

    一、各类公章的刻制

    1.历史学院公章包括院党政公章、院领导签名章

    2.历史学院公章应向学校提出申请,经分管校领导签字后,由院办上报学校申请办理。

    3.刻制院领导签名章,需经领导本人确认后,方可办理。

    4.因公章磨损或其它原因损坏,需要重新刻制的,要按照以上规定重新办理手续。

    二、公章的保管

    1.政公章院长签名章由学院办公室保管。

    2.院党委公章、党委书记签名章由党委组织员保管

    3.副院长签名章由院教学秘书保管副书记签名章由团委书记保管

    4.印章保管必须安全可靠,须加锁保存。

    5.不准委托他人代管。

    三、公章的使用

    1.以院名义对外发出的文件,需经院领导同意签发加盖院公章。

    2.以院名义印发的公文(包括红头文件和非红头文件),根据公文格式要求加盖院公章。此类公文,由院办公室根据院领导意见用章。

    3.以院名义外发的函件,须经分管领导认可后方可用院公章。

    4.经常性业务工作文件需用院公章时,须经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或电话联系后,方可用章

    5.各类证书、聘书等证件、证明需用院公章时,须由颁发证件、证书的部门负责人或院领导审批后,方可用章。

    6.涉及院重大利益的有关合同、协议书等的用章,必须经院长批准。

    7.院公章不能携出院外使用,如因特殊需要,必须经院领导批准,由院党政办公室人员携带前往,用后立即带回。

    8.严禁在空白介绍、公文纸、信纸上盖章。公章一般应在上班时间内使用。

    9.重大党务活动的用章,必须经院党委书记批准。

    四、本办法由院办公室解释、补充。自公布之日起生效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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